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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商承諾降價給補償,靠譜嗎

    作者: 時間:2012年03月26日 信息來源:半島晨報

        在房交會現場,大連仲裁委員會、市地稅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主要商業銀行及北京市融商律師事務所大連分所開展了2012年春季房交會政策公益咨詢活動,兩天時間內就解答各類咨詢五百余人次。圍繞房屋降價的相關法律問題,以及房地產新政對房屋買賣合同的影響,成了購房者咨詢的熱點。記者就相關問題現場采訪了大連仲裁委員會趙文處長及北京市融商律師事務大連分所馬文龍律師。

        開發商降價補償差價的承諾有效嗎?

        市民趙女士咨詢,前幾天有四家開發商在報紙上打廣告稱,在他們那里購房的,兩年內如遇全線商品房降價影響到本樓盤價格,將對降價超過約定幅度部分給予差價補償。“他們在報紙上登廣告如果不寫入合同有用嗎?如果開發商不兌現承諾,能維權嗎?”趙女士問。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開發商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講為要約邀請,只有明確的寫到與消費者簽訂的購房合同里才具有法律效力,若僅在廣告宣傳上做出降價補償的承諾,我們認為它不具備法律效力,業主很難根據廣告宣傳的承諾進行維權。

        同時,這種宣傳當中還涉及到若干的概念界定問題——例如,什么是降價?是整棟樓還是某一層或是某個單元?因此,這種降價補償的承諾很難兌現。

        房價下跌業主能否“維權”

        在政策的持續調控下,不斷走高的中國房價終于開始回調下行。近幾個月來,全國有多處樓盤遭遇退房糾紛,甚至在多個地區出現了老業主打砸售樓處,要求退還差價的現象,大連也出現類似“維權”現象。那么,房價下跌業主維權是否合理呢?

        解答:房價下跌屬于正常的市場風險,不是開發商違約行為造成的,業主因房價下跌或預期下跌要求退房,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契約精神,不符合《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如果交付定金后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就不能要定金,如果已經付款了,要求退房,則應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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